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1861号
原告:重庆XX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XX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1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XX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XX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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