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执9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46421H。
法定代表人:方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聚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洪湖西路**16-12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9137432R。
法定代表人:杨洋,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聚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渝0104民初5516号民事调解书:重庆聚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重庆渝州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5400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截止2021年6月30日,剩余债权均未得到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正勇
审判员岳宏飞
审判员徐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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