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州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渝州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聚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4执8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39号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46421H。
法定代表人:方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聚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2号1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9137432R。
法定代表人:杨洋,该公司经理。
重庆渝州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聚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4民初551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重庆聚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重庆渝州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32400元;二、重庆渝州电梯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元(重庆渝州电梯有限公司已预缴),由重庆聚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径付重庆渝州电梯有限公司。调解生效后重庆聚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重庆聚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通过网路查控以及走访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聚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 77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5月3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聚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受偿21 387元,本案执行费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本案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正勇
审  判  员   岳宏飞
审  判  员   徐  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璜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