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514号
原告:重庆渝洲电梯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39号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3942506A。
负责人:张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容,重庆太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丹阳一路27号4幢2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9286526D。
法定代表人:廖代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瑛,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渝洲电梯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诉被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洲电梯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洲电梯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洲电梯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重庆渝洲电梯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 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彦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