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泓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泓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91民初116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开发区。 被告:山东泓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泓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山东泓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泓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00000元。 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