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322民初5159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利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长山中路首府17幢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QDEM8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炎黄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白土镇经济开发区皇藏大道8-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8L9LTB1G。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安徽利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利萧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炎黄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炎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能,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炎黄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将该案合并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3年6月29日、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利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炎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利萧公司、炎黄公司连带支付工程价款467030.9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1833.70元,合计为488864.65元(以467030.95元为基数,按照年化利率4.25%,自2022年7月13日起计算至2023年8月13日),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12日,***借用利萧公司资质与炎黄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20220312111),工程地点萧县淮海智能制造产业园区,工程名称围墙、传达室、厕所及油漆库等建设项目,合同总造价305580元,约定2022年3月15日开工,同年4月20日竣工验收。2022年7月1日***又通过利萧公司与炎黄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萧县白土镇,项目名称为钢结构基础等建设,合同总价款为1091888元,约定同年7月12日完工,后炎黄公司又对案涉工程进行了价值95000元的增项。上述合同签订后,***按时按约圆满完成工程及增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期间炎黄公司仅支付工程款70万元,***多次向催要剩余工程款无果,现起诉请求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利萧公司辩称,***借用我公司资质承包施工案涉工程项目,我公司已将收到的工程款70万元全部转交给***了,不应再承担付款责任。
炎黄公司辩称,***施工的工程量需要扣减合同中未施工的部分,即第一份传达室围栏合同中需要扣减未做的门窗、门洞、辅料库及传达室、厕所真石漆施工的工程量以及围墙的围栏款项应扣减51228元;第二份钢结构基础合同的报价为887033元,未施工部分根据报价单的名目及项目名称有第二项的挖土方回填,第三、第七、第九、第十、十一、十二、十六、十八项应减除184993元,两个留车出口梁未做、基础回填抽水的人工费应扣减5500元。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付款,应当先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没有开具发票,炎黄公司不负有付款义务。合同约定质保金条款,应扣除5%的合同款项,本案***诉讼主张的款项为全额合同款,支付的条件尚未成就。因***的过错导致工期延误,需要向炎黄公司进行赔偿。按照利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及***说明可证明***拖欠的瓷砖款项129782元由炎黄公司代付,应当在合同款项中予以扣减。根据双方核算的工程量,炎黄公司核算尚欠***工程款应为160492元。
炎黄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向炎黄公司开具972673元的税率9%工程款增值税发票;2、判令***赔偿工期延误损失计29180元;3、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炎黄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与利萧公司于2022年3月12日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利萧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围墙、传达室、厕所及油漆库等建设项目施工,2022年4月20日竣工。双方又于2022年7月1日签订了《钢结构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利萧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施工,合同第6.1款规定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现场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后,甲方根据结算资料一个月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6.4款中规定每次收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等额的合法有效的税率为9%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迟延付款且无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两份合同履行过程中,利萧公司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炎黄公司才知道***是借用利萧公司资质签订合同,是实际施工人的事实。***借用利萧公司资质施工,该合同义务应直接约束***,炎黄公司已陆续向利萧公司支付工程款829782.50元(70万元+卫浴材料款项129782.50元),***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工程停工,没有全部完成合同的施工义务,完成的工程也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没有开具发票,炎黄公司有权拒绝向其支付扣除质保金后的应付工程款项及要求***赔偿工期延误损失,现提出反诉,请求判决支持反诉请求。
***针对炎黄公司的反诉辩称,案涉合同未约定开具税票的顺序,围墙、传达室项目合同中未约定税票问题,如果需要税票也应当在裁判明确工程款数额且炎黄公司支付后再开具;炎黄公司单方将***清场,不让***继续施工,不存在延误工期问题,要求赔偿工期延误损失29180元没有事实依据;如果施工工程项目存在质量瑕疵,在炎黄公司允许情况下愿意进行维修。
利萧公司针对炎黄公司的反诉辩称,因为案涉承包合同是***借用利萧公司资质签订及履行,利萧公司没有向炎黄公司开具发票的义务,***是实际施工人,而且接收全部工程款项,应承担向炎黄公司开具发票的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围墙、传达室、厕所及油漆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钢结构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对账单三张、解除工程合同通知书、建行单位客户回单三页、***与***微信截图三张、***银行转账明细四页、炎黄厂房土建未做工程量对账单、炎黄公司传达室卫浴瓷砖采购款字据、炎黄厂房土建报价单等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实质性异议或者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诉讼请求标的额核算认定。***诉讼请求数额的计算方式为:围墙传达室项目合同价款305580元、钢结构项目合同价款887033.45元、增项价款85652.50元,合计为1278265.95元;扣减未施工围墙减项74993元、传达室围栏减项50742元、钢结构减项5500元,合计为131235元;再扣减已付70万元,尚欠467030.95元。炎黄公司核算尚欠工程款数额的计算方式为:围墙传达室项目合同价款305580元,扣减未施工价款50742元,实际施工工程量价款254838元再扣减质保金后应付余额为247192元;钢结构项目合同价款887033元、增项价款85652.50元,扣减未施工价款184993元、5500元,实际施工工程量价款782192.50元再扣减质保金5%后应付余额为743082.80元;两份合同应付价款合计为990274.80元(247192元+743082.80元),扣减已付70万元及代付卫浴材料款129782.50元,尚欠数额为160492元。审理认为,双方各自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核算应付及尚欠工程价款数额,得出结论数额悬殊较大,但根据双方计算认可的合同价款、增项价款、未施工项目价款、已付款项可知争议的项目为:①未施工厂房土建扣减74993元还是184993元,②质保金是否扣减,③卫浴材料款129782.50元是否扣减;根据当事人举证和陈述事实,***主张扣减74993元没有依据,扣减184993元系双方核对认可的,本案应按照该数额扣减;案涉围墙传达室合同未约定质保金,约定的付款节点已届满,应付清余款,钢结构合同约定质保期五年,至今尚未届满,应按照合同约定95%比例付款;卫浴材料款129782.50元的形成未经***确认,炎黄公司陈述货物使用涉及案外人工地,炎黄公司亦未实际全部代为给付了该款项及提供付款依据,要求在本案中扣减,不予采信。因而,本案核算围墙传达室项目合同价款305580元,扣减未施工价款50742元,实际施工工程量价款为254838元;钢结构项目合同价款887033元、增项价款85652.50元,扣减未施工价款184993元、5500元,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价款782192.50元再扣减质保金5%后应付余额为743082.80元;现两份合同应付价款合计为997920.80元(254838元+743082.80元),扣减已付70万元,尚欠数额为297920.80元。二、关于炎黄公司反诉主张开具税票价款金额的认定。炎黄公司主张按照钢结构项目合同价款887033元+增项价款85652.50元的合计金额972673元没有依据,应按照***的实际施工工程量价款782192.50元及相应税种税率确定。三、关于炎黄公司反诉主张赔偿工期延误损失29180元,没有提供实际损失凭据,不予支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2年3月12日,利萧公司(乙方)与炎黄公司(甲方)签订《围墙、传达室、厕所及油漆库等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的位于萧县淮海智能制造产业园区××室土方开挖、回填,围墙自垫层开始至围栏安装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砖基础、混凝土构件、钢筋制作安装、砖砌砖墙及砖柱、围栏制作安装、砖墙及砖柱外表面粉刷),门卫室自垫层开始至屋面完工的全部内容(包括门卫室基础、混凝土构件浇筑、钢筋制作安装、屋面防水保温、室内地砖、内外墙粉刷及涂料、门窗购买安装、卫生洁具及给排水管道、配电箱及灯具等电气工程),以上所有工程的材料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围墙造价:420元/米;传达室:1100元/平方;公共卫生间单价:1100元/平方;油漆库、危废库、辅料库:800元/平方;按施工后实际测绘工程量结算(以上报价均为不含税价格)。付款方式:施工结束、双方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付工程总造价的97%,余款满一年后付清(日期计算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后期经过雨季,如有围墙倾斜倒塌等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恢复至正常状态。开工日期:全部工程自2022年3月15日开工,至2022年4月20日竣工验收。该合同的乙方加盖利萧公司公章,并由***签名。2022年7月1日,利萧公司(乙方)与炎黄公司(甲方)签订《钢结构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甲方的位于萧县白土镇的钢结构基础、二次浇筑、基础上1米砖混结构围墙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含9%增值税专票价款):钢结构基础等工程范围总体造价83元/㎡,面积按照施工图纸钢结构厂房面积计算。注:增值税税率若因国家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税率调整,应调整合同的含税总价:即按原税率折算的不含税价格附加新税率计算。工期约定承包的所有工程范围完工时间为2022年7月12日,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同意顺延工期的其他原因,经双方协商,工期可作顺延。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时甲方支付工程预付款的30%给乙方,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现场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后,甲方根据结算资料一个月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给乙方。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的5%,在保修期满一年且乙方完成质保期内全部保修维修事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结算价的5%(扣除未履约部分),质保金不计利息。每次收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9%),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无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乙方应当对其开具发票的合规性负责,如因为开具的发票不合规而导致甲方无法税前扣除或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违约与奖惩:工程质量未一次性验收合格,乙方须自费整改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经整改后7天提请验收,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扣除因延期验收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以合同工期为依据,因乙方原因造成竣工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由乙方计缴2000元/延迟天违约金,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甲方有权从乙方进度款中直接扣取该项违约金;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该合同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乙方由***签章及***签名。上述合同系***借用利萧公司的建筑施工资质签订,并实际履行组织人员、材料进行施工,但未能全部完成合同约定施工项目。2022年5月25日、6月15日,炎黄公司向利萧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货款合计为70万元,***认可属于向其支付的工程款项。后案涉工程项目整体验收合格。2023年4月13日,***与炎黄公司核算实际施工工程价款,并形成相应对账凭据;本案经核算认定围墙传达室项目合同及钢结构项目合同的实际施工价款为1037030.80元(254838元+782192.50元),扣减约定质保金后应付数额为743082.80元,再扣减已付款项70万元,炎黄公司尚欠数额为297920.80元。炎黄公司反诉主张开具税票的价款金额应为782192.50元。
本院认为,案涉《围墙传达室厕所及油漆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钢结构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利萧公司、炎黄公司及***均承认系***借用利萧公司的建筑施工资质签订并实际履行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方欠缺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案涉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亦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向其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项。***作为实际施工人履行案涉施工合同,完成大部分施工义务,现诉讼请求炎黄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经审理核算认定炎黄公司截至本案诉讼应付***工程价款数额为297920.80元;因案涉合同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要求以实际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13日起计算至2023年8月13日止,予以支持。案涉合同并未约定利萧公司对工程款给付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利萧公司对炎黄公司欠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案涉钢结构项目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价格为含税9%增值税专票价格,炎黄公司反诉要求***开具税率为9%工程款增值税发票,符合合同约定,亦符合《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应收取的工程价款金额在收取款项后五日内予以办理开具。炎黄公司反诉主张***赔偿工期延误损失29180元,因案涉合同无效,炎黄公司也没有实际损失凭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炎黄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项297920.80元及相应利息(以297920.8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3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反诉原告安徽炎黄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782192.50元、税率9%的工程款增值税发票;
四、驳回反诉原告安徽炎黄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647元,由***负担3154元,安徽炎黄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9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安徽炎黄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条款。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
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