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14民初14945号
原告:沈阳银雨照明有限公司,住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银雨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51.6元,减半收取2275.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肇一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国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