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14民初14945号之二
申请人:沈阳银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在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沈阳银雨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给付制作费213750元及利息。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375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3750元(中国工商银行沈阳苏家屯支行,账号:3301000419248326167),冻结期限一年。
保全费1588.8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肇一畅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国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