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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银雨照明有限公司与辽宁北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4民初3118号 原告:沈阳银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北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原告沈阳银雨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北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沈阳银雨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266,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利息以1,21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5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亮化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盘锦北旅田园风景区一期亮化施工工程。开工日期为2019年9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工程款总价139万元,工程款应于2019年10月31日前付清,其中5%质保金于工程完工后一年内付清。2019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盘锦北旅***化施工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就上述盘锦北旅***化施工工程增加园区进门小桥防水洗墙灯、***投光灯、灯带、洗墙灯安装、挖沟、管线敷设、配电箱安装、调试工程项目;开工日期2019年9月15日,竣工日期2019年9月30日;工程款总价53,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施工,完成全部施工项目。工程竣工后,被告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向原告出具两份《竣工验收证书》,现该工程已投入使用。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原告多次进行催收,2019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分期给付欠付工程款。被告出具还款计划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企业对账函两份,对应两份施工合同中应付未付工程款数额进行对账,被告在企业对账函上加盖公章,对欠付工程款数额予以确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付工程款,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予以拒绝。为此,原告提起本诉讼。 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银雨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94.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沈阳银雨照明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费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