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0843号之一
原告:重庆聚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62号,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界泰路236号附14号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0871151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重庆聚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中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1370434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聚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聚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聚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聚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聚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俣
书 记 员 刘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