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曲江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建筑科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5民初2274号
原告:西安建筑科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辉,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陈共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磊,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必果,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建筑科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建筑科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辉,被告西安曲江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磊、邢必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建筑科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结技术服务费641000元,并以641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18日为59543元),以上共计70054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XX大道XX段南侧雨水主管道结果检测及加固方案设计合同》,双方约定技术服务费总价741000元。现场调查及现场试验完成后支付60%(44.46万元),提交评估报告、加固方案及项目概算并经专家论证无问题后支付40%(29.64万元)。现原告依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2020年1月22日被告给付10万元后,剩余迟迟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请。
被告西安曲江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辩称,根据合同约定,第一条第3款,原告应当提交检测报告还有加固方案和加固工程概算,同时根据第九条,第一阶段验收应当出具检测排水管的评估报告,第二阶段原告应当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及项目概算,才能达到付款的条件。报告和评审应当经过甲方确认。所以原告的评估报告、加固方案、概算论证根据合同第八条付款条件未成就。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告西安建筑科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XX大道XX段南侧雨水主管道结构检测及加固方案设计合同,证明合同第八条约定基数服务费总价741000元,待现场调查及现场试验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为人民币444600元,待原告提交评估报告、加固方案及项目概算并经专家论证无问题后,支付合同价款剩余的40%,为人民币296400元。被告对合同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2、安全性评估与加固设计方案专家评审现场照片7张、专家论证报告一份,证明涉案项目已通过专家评审,原告已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被告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根据案涉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6月4日,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显示时间2019年4月22日,如果是真实的话,先后时间是颠倒的。原告辩称,是因被告要求时间紧,造成安全性评估与加固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在先,合同签订在后。专家评审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3、与被告公司魏紫珍聊天记录4张、与公司郭李军聊天记录3张,证明原告已向被告移交了全部项目资料。被告对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最终是否接受应以甲方书面为准。被告对证据真实性认可,原告主张已移交服务成果资料的事实予以采信。4、增值税发票8张,证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开具了相应发票,本案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只能证明原告开具了发票,不能证明付款条件已成就。5、转账凭证一张,证明2020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付款10万元;证明被告对该项目无异议,否则不可能付款。被告对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第一项认可,对证明项目合同履行完成无异议不予认可。针对被告质证意见,原告辩称,项目应当是情况紧急,原告先入场工作后签订合同,从第二组证据照片对应的项目可看出,与原告所主张的主管道结构检测报告及加固方案相吻合,可证明事实存在。被告对魏紫珍系其公司员工并不否认,相关聊天记录可证明相关项目资料已全部向被告移交。被告西安曲江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没有提交抗辩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及代建方西安曲江文化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XX大道XX段南侧雨水主管道结果检测及加固方案设计合同(合同编号XATD-DL-20197008)》,双方约定技术服务费总价741000元。合同完成期限45日。现场调查及现场试验完成后支付60%(44.46万元),提交评估报告、加固方案及项目概算并经专家论证无问题后支付40%(29.64万元)。在合同签订前2019年4月22日原告已按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安全性评估与加固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2019年7月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加固工程概算》、《加固方案》、《地基勘察被告》、《检测鉴定被告》并将相关报告交付被告,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2019年7月25日开具增值税发票8张给付被告,被告未对原告履行合同义务提出异议。2020年1月22日被告给付10万元,剩余费用经原告催要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案诉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请。
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是否全面依《XX大道XX段南侧雨水主管道结果检测及加固方案设计合同(合同编号XATD-DL-20197008)》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依合同约定完成义务。专家评审时间在先,合同签订在后,原告的辩称据合理性,应认定是实现合同的目的部分。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设计成果文件的送达有据可证。因此,原告已全面依《XX大道XX段南侧雨水主管道结果检测及加固方案设计合同(合同编号XATD-DL-20197008)》履行义务。
综上,原告已全面依《XX大道XX段南侧雨水主管道结果检测及加固方案设计合同(合同编号XATD-DL-20197008)》履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并承担迟延支付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六条、第八百八十二条、第八百八十三条、第八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曲江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建筑科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641000元,并以641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起,按照2020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支付利息损失至清付。
二、驳回原告西安建筑科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2元,由被告西安曲江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海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海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