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4829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6月3日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白莲坡镇叶湖村叶湖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庭,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西段(地勘二院院内)。
法定代表人:卢晓东,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东,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宏典,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大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大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