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484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高里掌路1号院***中心15号楼。
法定代表人:**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长沙威格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三段168号大塘公寓小区2栋1502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与长沙威格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