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攸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湘0223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攸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城关镇攸衡路万利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攸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2012)攸法民二初字第13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攸法民二初字第132号调解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