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醴陵市邃煌架管扣件租赁部与攸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281民初539号 原告醴陵市邃煌架管扣件租赁部,地址:醴陵市国瓷街道姜湾村大塘角组。 负责人***。 被告攸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城关镇攸衡路万利市场**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住湖南省涟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市邃煌架管扣件租赁部与被告攸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醴陵市邃煌架管扣件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2413元,由原告醴陵市邃煌架管扣件租赁部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