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莱纳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华润(深圳)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03民初23446号
原告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设计公司”)、原告深圳市莱纳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纳公司”)诉被告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被告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深圳建工服务中心”)、被告深圳市京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圳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四化、丘远飘,被告华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被告深圳建工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练、李恒承,被告京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淼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四化,被告华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宇、马娜娜,被告深圳建工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练、李恒承,被告京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告在福田区妇儿医院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标中的中标被作为无效处理,并由原招标单位的代建单位重新就该项目设计公开招标引起的纠纷。招标投标是合同订立的一种方式。招标投标的目的在于选择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因此原告基于上述招投标行为产生的权利为合同债权而非物权。依据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如原告合同权利受到侵害,应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本案被告并非原告招投标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各被告就涉案项目设计另行组织招投标为另一法律关系,且再次招投标的行为已经完成。因此,原告请求各被告停止对福田区妇儿医院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没有法律依据,于事实上也无法履行,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20日,福田建工局委托深圳市海德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平台就福田区妇儿医院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12月11日,福田建工局和深圳市海德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两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两原告中标,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招标工程承发包合同。2018年5月25日,深圳福田区委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福田管理局召开福田区妇儿医院建筑方案专家评审会,与会专家对原告设计方案指出了相应问题。2018年8月12日,福田建工局出具《关于福田区妇儿医院项目设计中标单位存在若干问题的报告》称原告存在无资质及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018年8月28日,福田建工局组织5位技术专家组成综合评标委员会对涉案项目设计进行复议评审,专家评审认为原告无设计资质且在投标中存在虚假行为,建议福田建工局重新组织招标,福田建工局对该复议评审结论进行了公示。2018年9月4日,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向福田建工局作出《关于福田区妇儿医院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尽快组织重新招标的函》,认定两原告在该项目投标中弄虚作假,且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决定对该项目的中标以无效处理,要求福田建工局尽快组织重新招标。 另查:2018年1月25日,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公司作为“福田区妇儿医院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单位中标。2018年9月19日,被告华润公司与福田建工局签订了一份《深圳市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福田建工局接受华润公司对福田区妇儿医院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投标,代建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再查:华润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平台就福田区妇儿医院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进行公开招标。2018年9月28日定标并公告了第二次中标的设计单位中标候选人。2018年10月18日,被告华润公司和被告京圳公司向中标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驳回原告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和原告深圳市莱纳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两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蔚琳 人民陪审员  颜敬民 人民陪审员  陈 辉
书 记 员  许 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