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经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市经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28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丽水市经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北苑路198号财富国际大厦1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丽水市省缙云县。 再审申请人丽水市经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1民终120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丽水市经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