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名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警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7民初584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警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太平镇荔香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32988472Y。
法定代表人:郑祥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明哲,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官山一路17号大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22902567B。
法定代表人:陈启宗。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为洪,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罗分连,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未到庭)
第三人:广州名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13号A1栋A1-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08209272D。
法定代表人:胡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平、李国威,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广州警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警联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第三人罗分连、第三人广州名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警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祥弟、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明哲,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为洪,第三人名都公司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罗分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警联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城建公司赔偿因其超期完工造成警联公司的损失暂计80万元;2、判令城建公司向警联公司开具足额的增值税发票;3、判令城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警联公司当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城建公司赔偿因其超期完工造成警联公司的损失暂计400万元;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城建公司开具金额为241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并增加以下诉讼请求:4、判令城建公司将工程中超过一平方的玻璃窗更换成钢化玻璃;5、判令城建公司对厂房楼梯及宿舍二楼墙面进行修复。其中,第1项诉讼请求金额计算方式为:2018年7月19日是完工日期次日,是计算到2019年7月15日,根据承诺函,有361天,扣除41天恶劣天气,以每天5000元标准,共计160万;第二部分是从2019年7月16日到2019年12月16日,共180天,扣除20天,共160天,每天一万元计算,按承诺函计算,是160万;第三部分是从2019年12月16日到2020年3月26日,扣除恶劣天气后,计算80天,共计80万。三者共计400万。2021年7月23日庭审中,原告撤回第5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警联公司与城建公司于2017年5月2日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包括《协议书》、《专用条款》及《工程质量保修书》、《廉政合同》、《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变更报审表》等附件。合同约定:城建公司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一切相关措施、包安全文明施工、验收合格,实行建筑面积总和单价包干的方式承接警联公司位于广东从××经济开发区××技术产业××号的工程,工程名称为警联公司厂房及宿舍楼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为300天,合同工期起算日期为2017年5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3月28日,实际开工时间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其中《协议书》第七条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承包人义务;《专用条款》第25条第(5)约定:土建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总工程款全额发票;第29条约定:承包人负责本项目的所有税费。双方签订上述合同之后,警联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7年9月21日监理公司向城建公司发出开工令,准予施工,按照合同约定,新的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在施工期间,城建公司多次出现拖延工期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警联公司新厂房及新业务的开展,为此警联公司多次催促城建公司加快施工进度,尽快完工,但收效甚微。2019年6月18日,在拖延工期长达近一年之后,城建公司向警联公司出具《警联工地收尾工程进度安排表及承诺函》,承诺城建公司必须在2019年7月15日前完工,并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否则按照市场出租价计算每天人民币一万元处罚并无条件接受赔偿损失。同时,城建公司方代表罗分连亦于2019年12月7日承诺必须在2019年12月15日前全部完工且符合竣工验收要求,否则因城建公司原因延期按警联公司租金计算延期每天人民币1万元,无条件赔偿经济损失。但实际上,城建公司也并未履行承诺,而是将工期拖延至2020年3月25日。另,根据合同约定,城建公司应当向警联公司提供足额发票,但至今未为警联公司开具足额发票,致使警联公司权益受损。其中,2020年5月10日,城建公司代表罗分连向警联公司确认尚欠警联公司发票2417785元,时至今日,城建公司都未履行上述义务。警联公司认为,城建公司在本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拖延工期的行为,超期近两年时间,给警联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城建公司的承诺,其应当赔偿警联公司的损失,警联公司暂计算损失为80万元(暂时从2019年12月15日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排除节假日及恶劣天气等因素,暂计算为80天,按照一天1万元标准计算损失);同时工程竣工后,警联公司多次向城建公司索要足额发票,但城建公司一直不予履行,亦严重违反合同及其承诺,根据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城建公司的上述行为均严重违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城建公司答辩称:警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能成立。1、工期赔偿没有依据。本案中,主合同不存在工期索赔的约定,工期延期无法确认属于警联公司还是城建公司责任,警联公司索赔的依据是根据两份承诺书,是补充合同;2、城建公司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作,不存在延期问题,警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城建公司工期延期,根据施工安全评价报告,证明工程于2019年2月20日前完工,施工安全评价需在施工完成后才可以进行,是工程验收的一个阶段;4、警联公司诉状中所称的完工日期实际是指竣工合格后备案的时间,而不是本案实际完工日期,警联公司在诉状中故意混了工程完工、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完成后的备案日期,承诺书主要指完工日期,而不是工程竣工日期及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备案日期,警联公司诉请无依据。二、关于发票,已经收取工程款的部分发票已经开具完毕,警联公司表示拒绝支付20%的工程款,城建公司有正当理由不开具发票,警联公司支付工程款后,城建公司会开具相应的发票。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已经备案,警联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是毫无依据,警联公司要求返工的理由毫无依据。
警联公司对城建公司的答辩意见回应如下:一、关于超工期索赔问题,城建公司称我方没有依据是不符合事实的,根据主合同第6.2条约定,延期需进行赔偿,后期城建公司补充的承诺函也写得很清楚,城建公司必须在2019年7月19日前完工且配合竣工联合验收,在第二份承诺函也有符合竣工验收,我方要求索赔期限的终点已经非常明确。二、关于城建公司提到的责任不清问题,我方认为案涉合同是城建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措施,包安全文明施工合格,实行建筑面积总和,单价包干的方式实现,该性质决定了延期竣工责任完全在于城建公司。主合同20条已经明确工程完成的完结是以工程竣工为准,且有工程延期的赔偿费。城建公司提出的建筑安全告知书并非能证明竣工的时间,结合承诺书的约定,我们认为超期索赔的问题以竣工完工时间为准。三、关于发票支付问题,我方支付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到位,一种是直接支付给城建公司共计1173.3215万元,另一种是支付给承建公司的施工代表罗分连,第三种是垫付材料款、工人工资及其他的费用,后两种共支付了524.0342万元。我方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到目前,警联公司支付总工程已经超应付工程。四、关于更换玻璃窗及墙面是有客观事实,城建公司是有修缮义务的。验收是有一个过程,2019年12月20日进行安全评定,竣工前的验收在2020年1月9日,当时发现很多问题需要整改,真正竣工验收日期为2020年3月26日,也是合同要求的完工日期。
城建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反诉诉讼请求为:1、判令警联公司向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249835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所欠工程款249835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3月20日起计算至该工程付清之日止);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警联公司承担。庭审中,城建公司变更其第1项诉讼请求中工程款金额为2462083.81元。
警联公司对反诉答辩称:警联公司支付总工程已经超应付工程,不同意支付工程款。
第三人名都公司述称,我方已完成监理公司应尽义务,对警联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发表意见。工程款的支付没有经过我方审核,作为第三方我方不清楚,对城建公司的反诉请求不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建设规划部出具《建设工程审核书》{从高规(2017)建许字[06]号附件}。主要内容如下:警联公司:一、根据从开规批(2017)01号文及附图核定的位置,建筑间距和有关要求,同意你公司办理厂区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建筑物明细如下:厂房(拟建),建筑面积13775.92㎡,层数6(-1),建基面积2126.07㎡,建筑高度28.1M,耐火等级二级;宿舍(拟建),建筑面积2108.73㎡,层数6,建基面积307.18㎡,建筑高度23.45M,耐火等级二级;门卫室(已建),建筑面积22.4㎡,建筑高度4.3M,(后来撤销看一下范围)耐火等级二级。建筑面积合计15907.05㎡,建基面积合计2455.65M。
根据警联公司提交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查明,警联公司作为发包人、城建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就广州警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房及宿舍楼建设工程达成以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广州警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房及宿舍楼建设工程;工程地点:广东从××经济开发区××技术产业××号;工程内容:厂房及宿舍楼的建筑工程(主要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墙体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排污等),总建筑面积约15330.4平方米。具体内容详见本工程涉及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说明(不含水电消防工程、电梯安装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家私和家电等)。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从开规批(2017)01号,资金来源为自筹。二、工程承包方式:根据施工图纸采取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一切相关措施、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实行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干。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300天,合同工期起算日期为2017年5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3月28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程质量标准为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验收,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五、合同价款。合同预算总价(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壹拾捌万贰仟玖佰贰拾元(含税),(小写)人民币14182920.00元。项目单价:按建筑面积综合包干,厂房单价含税90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国家规定规则计算,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厂房面积约13200平方米(飘台、雨棚、装饰外墙、屋顶装饰架、外墙、排水沟不得计算面积)地下室单价905元/平方米,消防池面积17.08平方米,单价元/平方米。厂房正面外墙干挂石材和假幕墙差价估算约35万元。宿舍面积约2108平方米,宿舍夹层和屋顶加楼面积单价330元/平方米,估算约20万元(飘台、雨棚、装饰外墙、屋顶装饰架、外墙、排水沟不得计算面积)。门卫面积22.4平方米,单价1050元/平方米。该《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尾部发包人处加盖警联公司印章,委托代理人处有郑祥弟签名,发包人开户行为中国银行从化府前路支行,账号为:85×××01。承包人处加盖城建公司印章,委托代理人处有罗分连签名。承包人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市分行官山西路支行,账号为:44×××36。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4点约定:4.2(1)各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警联公司,收件人:郑祥弟,通讯地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荔香路5号(厂房B);承包人:城建公司,收件人:罗分连,通讯地址:茂名市官山一路17号大院12号;监理单位:广州市名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收件人:徐春婷,通讯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13号A1栋A-6商铺;造价咨询单位:广州市恒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件人:邓敏,通讯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360号。第5.2条约定:工程价款按协议书所注明的账号银行转账。第6.2条第(1)款约定:承包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每推迟一天向发包人赔付伍仟元整。第10条约定:承包人任命罗分连为承包人代表,保证承包人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第20.2条约定:误期赔偿费用将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第25条约定:(1)厂房和宿舍两栋工程同时进行,完成厂房和宿舍的基础工程支付总工程款的5%,每完成1层(厂房和宿舍各1层)楼面砼支付总工程款的5%(6层共30%),框架完成支付总工程款的5%;砌体完成支付总工程款的5%;门窗安装完成支付总工程款的5%;内墙抹灰完成支付总工程款的5%;外墙装修完成后脚手架拆除支付总工程款的20%(至此共75%),土建竣工验收后支付总工程款的20%(先支付10%总工程款如备案合同发包方多支付部分承包方以现金方式退还给发包方,再付10%工程款)。(2)工程竣工结算通过发包人审定后,扣留审定结算价的5%的尾款作为质量保证金。(3)5%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的28天内支付3%,剩余2%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天内无息支付。(5)土建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总工程款全额发票,发包人收到合法发票后,向承包人支付总工程款20%(即已支付至总程程款的95%)。
根据城建公司提交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查明,该《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警联公司提交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工程内容、总建筑面积、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第25条第(1)款约定不一致外,其余协议书条款及专用条款均一致。城建公司提交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内容:厂房及宿舍楼的建筑工程(主要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墙体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排水、卫生间排水等),总建筑面积约15906.75平方米。具体内容详见本工程涉及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说明(不含水电消防工程、电梯安装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家私和家电等)。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380天,合同工期起算日期为2017年5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程质量标准为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验收,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五、合同价款。合同预算总价(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玖拾捌万零陆佰陆拾陆元(含税),(小写)人民币14980660.00元。项目单价:按建筑面积综合包干,厂房单价含税932元/平方米,宿舍楼、门卫室单价含税100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国家规定规则计算,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另,该《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尾部发包人处加盖警联公司印章,委托代理人处无人签名,发包人开户行为中国银行从化府前路支行,账号为:85×××01。承包人处加盖城建公司印章,委托代理人处无人签名。承包人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市分行官山西路支行,账号为:44×××36。《专用条款》第25条第(1)点约定:(1)厂房和宿舍两栋工程同时进行,完成厂房和宿舍的基础工程支付总工程款的5%,每完成1层(厂房和宿舍各1层)楼面砼支付总工程款的5%(6层共30%),框架完成支付总工程款的5%;砌体完成支付总工程款的5%;门窗安装完成支付总工程款的5%;内墙抹灰完成支付总工程款的5%;外墙装修完成后脚手架拆除支付总工程款的20%(至此共75%),土建竣工验收后支付总工程款的20%。
庭审中,警联公司、城建公司均认为各自提交的合同为实际施工合同。庭后,警联公司向本院提交加盖广州市从化区地方税务局完税印章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除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尾部承包人委托代理人处有罗分连签名外,其与内容均与城建公司提交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一致。
2017年5月12日,警联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城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现就双方于2017年5月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作以下变更:1、施工合同中的项目名称由广州警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房及宿舍楼建设工程变更为厂区建设工程。2、其他不作变更。
2017年5月20日,警联公司向城建公司出具《建设工程直接发包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我单位研究确定你公司未厂区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请在5月28日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面积为15907.05平方米,合同总造价为壹仟肆佰玖拾捌万零陆佰陆拾元,合同工期为380天。警联公司对该《建设工程直接发包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他不予认可。并称该通知书是警联公司为了完成相关手续而盖章的,应以警联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中记载的天数为准。
2017年9月11日,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建设局就涉案工程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工程名称为厂区建设工程,建设地址为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荔香路5号,建设规模为15907.05平方米,合同价格为1498.06万元,合同工期为380天。2018年3月16日,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建设局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手写: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同意该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由“郑金玲”变更为林南(注册号:建造244008206、粤建安B(2008)0012775),并加盖印章。2019年12月4日,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建设局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手写: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同意该工程监理单位名称由“广州市名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名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并加盖印章。警联公司对该《建设工程直接发包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他不予认可。并称合同工期是警联公司为了完成相关手续而同意的,应以警联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中记载的天数为准。
2019年6月18日,城建公司向警联公司出具《警联公司收尾工程进度安排表及承诺函》,内容为:2019年6月17日早上10点30分在工地现场举行会议,由发包方和施工代表、项目经理、监理公司参加,约定时间2019年7月15日完成所有工程量。我方已收到警联公司和监理单位施工进度催告函,警联工地收尾工程进度安排表如下:一、宿舍装百叶窗(2019年6月19日至23日);二、宿舍拆排栅(2019年6月25日);三、宿舍完工(2019年6月31日);四、厂房外墙砖(2019年6月21日开始至2019年7月5日完工);五、厂房外排栅拆除(2019年7月13日);六、电房完工(2019年6月20日);七、全部门窗好(2019年7月10日);八、厂房窗全部装好(2019年6月25日至7月13日完工)楼梯扶手(6月12日)。我方(广东城建公司)承诺必须在2019年7月15日前完工并积极配合竣工联合验收,否则按市场出租价计算每天壹万元处罚并无条件接受赔偿损失。该承诺函尾部手写“雨天和不可抗拒的天气和政府要求停工的除外”。罗分连于2019年6月26日签名并捺印。
2019年8月8日,警联公司作为甲方、案外人周剑岳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警联公司将坐落于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荔香路5号的厂区租赁给乙方。建筑面积为15907.05平方米(具体以施工许可证或房产证面积为准)。其中,分租部分:(1)宿舍1幢6层总面积2108.13㎡,每层面积351㎡,(2)车间1幢6层总面积13417.2㎡,每层面积2178㎡;(3)公共设施面积:门卫22.4㎡,变电房123㎡,地下消防系统358㎡,食堂351㎡,活动室351㎡,空地面积2976㎡,一楼通道面积172.8㎡,楼顶水池面积26㎡,月租金总金额186138元。装修免租期二个月。租金不含税,前两年租金不变,第3年开始递增12%,如需增加面积租金另算。付款方式为押金3个月付租金3个月。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当日向甲方一次性足额缴纳租赁保证金和在所租赁的厂房通过政府验收后交付当天按3个月的租金计算人民币558414元。甲方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租赁物按约定交还相关资料(包括竣工验收、防雷、消防、电梯)给乙方。如不能按时交付相关资料给乙方,乙方对应的相关的免租期则按实际甲方交付资料延期天数顺延。甲方延误交付时间不得超过约定交付时间的30天,如超过30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需支付任何费用,甲方需无条件无息退还乙方支付的押金。《交接清单》、《交接书》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厂房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根据郑祥弟与周剑岳的微信聊天记录查明,郑祥弟已向周剑岳退还房屋押金。
2019年9月24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分局向警联公司出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函》,主要内容为:你单位前经编号从高规(2017)建许字(0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在从化高技术产业园荔香路5号建设厂区建设工程项目,共15907.05平方米。现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资料及图纸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一、同意按附图所示调整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建筑设计:(1)取消原门卫室,调整相应的规划总面图。(2)较少了绿地面积。调整后总建筑面积由原来的15907.05平方米调整为15885平方米,较少了22.05平方米;计算容积率面积由原15312.95平方米调整为15291平方米,较少了21.95平方米;故无需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地率由原12.98%调整为3.1%,减少了9.88%。调整后原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数量不变。本次调整不涉及高度、层数及四至关系等问题。…十一、随文注销2017年3月20日合法的编号从高规(2017)建许字(0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的总平面规划图及门卫室平立剖图。十二、本文及附图与编号从高规(2017)建许字(0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共同使用。十三、其余仍按编号从高规(2017)建许字(0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要求及历次复文的要求办理。附件:规划总平面图1份。
2019年12月4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穗规划资源核实[2019]2273号),载明建设单位为警联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厂区建设工程项目代码:2017-440184-73-3-000260,建设位置为广州市从化区高技术产业园荔香路5号,建设规模为总建筑面积15882.82平方米,其中宿舍地上6层:2126.33平方米,厂房地上6层:13397.77平方米,地下1层:358.72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号(含许可调整文号)从高规[2017]建许字(06号);放、验线/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记录册编号:[2017]复54号。经核实,上述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同意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2019年12月7日《警联工程验收前计划进度表承诺函》记载,致广州警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包方):一、完工进度。1、防雷:12月15日前完成,需用检测费4万元(10日前到位)。2、窗:12月15日前完成,需用暂付7万元材料费(8日前到位)。3、首层修补:12月13日前完成,需先付老高12万元。4、梯间水泥沙光面:12月15日前完成,需用材料款2万元。5、不锈钢门、卷闸门:12月25日前完成,需用材料款7万元。6、扇灰补修:12月15日前完成,需用材料款2万元。7、其他等验收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以上警联公司支付广东城建公司验收前工程款30万元和广东宏晖公司混凝土担保款30万元。二、承诺:1、乙方必须在2019年12月15日前全部完工以及符合竣工验收要求,否则因乙方原因延期按甲方租金计算延期每天人民币壹万元,无条件赔偿经济损失,甲方有权直接扣除工程尾款和追究法律责任。2、乙方必须按计划约定支付给指定供应商和工人工资,否则因挪用工程款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乙方无条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承诺函》尾部施工方为城建公司,但未甲方城建公司印章,承诺代表人处有罗分连签名。
2019年12月20日,广州市从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就涉案工程出具《广东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的考评企业为城建公司,工程合同造价为1498.066万元,建筑面积为15907.05㎡,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11日,完工日期为2019年10月14日。项目考评主体评定结论为:施工单位城建公司承建厂区建设工程,经审核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条件,结合对项目日期监管情况,评定结论为合格。警联公司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告知书不能反映真实的竣工时间,评定只是竣工前的程序。
2020年3月19日,警联公司出具《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厂区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11日,验收日期为2020年3月19日。该工程经规划验收后的建筑面积为15882.82平方米,验收结论为合格。
另查,警联公司向城建公司账户支付工程款共计11733215元,上述款项城建公司已按9%的税率足额开具广东增值税发票给警联公司,城建公司对该金额予以确认。
2019年9月9日,罗分连确认截止2020年8月31日,警联公司总付款工程款金额为1396.226万元,其中,公账1016.5万元,私账379.7267万元。经查,私账多数是由警联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祥弟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5向罗分连个人账户62×××71账号转款。
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1月24日,警联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祥弟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5向罗分连个人账户62×××71账号转账共计828000元。
2019年9月25日、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6日,警联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祥弟通过其微信账号分别向罗分连转账2000元、5000元、2500元。
2019年9月30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6日,警联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祥弟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5分三次向杨秋云转账20000元、15000元、15000元;
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2月12日、2019年12月19日,警联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祥弟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5分别向高浩常转账59660元、100000元、45562元。2019年12月10日,高浩常出具《确认函》,内容为:致广州警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广东城建公司(罗分连)前高浩常混凝土款由警联公司代支付人民币壹拾肆万元给高浩常私人账户,收到款后3天内必须提供警联厂房修补地面金刚厦混凝土。本人承诺警联公司未竣工验收前无权直接向警联催款,否则给警联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剩余前高浩常混凝土款及壹拾叁万元整。罗分连、郑祥弟在确认人处签名。
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17日,警联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祥弟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5分别向罗荡转账40000元、4050元;
2019年12月21日、2020年1月6日,警联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祥弟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5分别向罗雨田转账15000元、15000元。2019年12月21日,罗雨田向警联公司出具《确认函》,内容为:因警联工程项目发包给城建公司延期较长,门窗分包给罗雨田做部分未完工,规定2019年12月26日之前完工,需要支付30000元(材料费15000元、工人工资15000元)材料到齐工地现场和开始施工当天先代支付15000元,保证质量规定时间完成在支付15000元…2019年12月25日,罗分连在该《确认函》上写“同意”字样,并签名。
2019年12月29日,警联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祥弟通过其微信账号向刘国龙转账5000元。同日,刘国龙出具《确认函》,内容为:因警联工程项目发包给城建公司延期较长,扇灰分包给刘国龙做部分未完工,规定2020年1月5日前完工,需要支付10000元(材料费5000元,工人工资5000元),材料到齐工地现场和开始施工当天先代支付5000元,保证质量规定时间完工后在付5000元。刘国龙承诺按约定支付工人工资完工后未付款部分向广东城建公司罗分连追讨欠款,无权直接向警联公司讨款而影响正常经营和声誉,无条件承担一切责任。
2019年12月21日、2019年12月31日,警联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祥弟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5分别向胡建文转账8000元、7000元。2019年12月25日,胡建文向警联公司出具《确认函》,内容为:因警联公司项目发包给城建公司较长,不锈钢门分包给胡建文做部分未完工,规定2019年12月29日之前完工,需要支付15000元(材料费10000元,工人工资5000元)材料到齐工地现场和开始施工当天先代付8000元,保证质量规定时间完工后再付7000元,如延期未完工每天按500元处罚,本人胡建文承诺按约定支付工人工资后未付完部分向广东城建公司罗分连追讨欠款,无权直接向警联公司讨款而影响正常经营和声誉,无条件承担一切责任。2019年12月25日,罗分连在该《确认函》上手写“同意”字样。
2020年1月21日警联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祥弟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5向杨学志转账11450元;
2020年5月7日警联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祥弟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5向罗四晚转账24815元;根据警联公司提供的单据,合计前罗四晚款项24815.3元,罗四晚手写确认并签名,2020年4月19日罗分连手写“预支工程款”,并在证明人处手写认可,并签名。
2020年4月12日,案外人邹凤怀向警联公司出具《字条》,内容为:广州警联公司厂房一楼扇灰:211平方×8元=1688元;二楼扇灰:295平方×8元=2360元,共计4048元。广州警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付款。2020年4月12日,案外人邹凤怀向警联公司出具《字条》,内容为:宿舍楼:一楼饭厅扇灰担油:521平方×8元=10420元;二楼、三楼扇灰二次:820平方×10元=8200元;楼梯间二条扇灰二次:571平方×10元=5710元。合计:24330元。广州警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付款。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警联公司与城建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警联公司付款、项目验收等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城建公司具备承接涉案工程的资质,其与警联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承诺函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警联公司主张的超期完工损失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警联公司向本院提交合同工期为300天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城建公司向本院提交合同工期为380天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均称各自提供的合同为实际履行的合同。本院认为,两份合同签订的日期为同一天,城建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合同工期为380天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税务部门、规划部门备案的涉案工程施工合同一致,结合监理公司和罗分连陈述,本院认定,警联公司提交的工期为300天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因涉案工程并非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工程,为了办理施工手续所签订的备案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即警联公司提交的工期为300天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本案依据。根据该施工合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0天,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警联公司、城建公司及监理公司名都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开工令,结合李工陈述或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日期以及竣工验收材料的记载,本院以2017年9月21日或2017年9月11日作为开工日期。则合同约定的竣工(完工)日期应为2018年7月18日或2018年7月8日。关于实际竣工(完工)日期,城建公司认为应以广州市从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广东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记载的完工日期为准即2019年10月24日为完工日期,警联公司称认为应以《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出具日期即2020年3月26日为工程实际竣工(完工)日期,本院认为,根据2019年12月7日罗分连出具的《警联工程验收前计划进度表承诺函》,罗分连及城建公司需在2019年12月15日前部完工及符合竣工验收要求,可见,涉案工程在2019年12月7日尚未完工,故,对城建公司主张以2019年10月24日为工程完工日期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城建公司主张的2020年3月26日为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的备案日期,亦非实际竣工(完工)日期。根据警联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材料,本院认定涉案工程实际竣工(完工)日期为2020年3月14日。城建公司逾期完工,应向警联公司赔偿因逾期完工所造成的损失。警联公司与城建公司并未在《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但城建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出具承诺函,根据2019年6月17日发包方、施工代表、项目经理、监理公司召开的工地现场会议约定2019年7月15日完成所有工程量的要求,承诺必须在2019年7月15日前完工并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否则按市场出租价计算每天人民币1万元处罚并无条件接受赔偿损失。罗分连于2019年6月26日在承诺书上签名,并手写“雨天和不可抗拒的天气和政府要求停工的除外”。2019年12月7日,警联公司代表罗分连又向警联公司出具《警联工程验收前计划进度表承诺函》承诺于2019年12月15日前全部完工以及符合竣工验收要求,否则按延期每天壹万元赔偿损失。罗分连是城建公司指定的代表,其出具的《承诺函》对城建公司具有约束力。经审查,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12月7日共144天,其中雨天32天。此期间城建公司应向警联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为1120000元。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3月14日,共89天,扣除雨天9天,此期间城建公司应向警联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为800000元。根据承诺函,城建公司需向警联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赔偿款共计19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9]5号)第二十九条,本院认为,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综合衡量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根据警联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祥弟提交的《租赁合同》及其转账收账记录,本院认定,警联公司因城建公司逾期完工所造成的损失为涉案厂房租金损失。经核实,自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交付日期(2019年9月30日)至涉案工程完工之日期间(5个月14天),警联公司租金损失为1017554.4元,上述逾期完工赔偿款,已超出警联公司所应的的租金损失,结合涉案工程工程量存在变更,警联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其对工程逾期完工不存有过错的情形,本院酌定,城建公司向警联公司赔付70%租金损失即712288.08元作为逾期完工损失,对于警联公司多出的损失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可看出部分工程已完工。承诺书针对的是部分工程的完工承诺。--以验收日期为准。
二、关于警联公司主张的增值税发票问题。根据双方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5条第(5)款,土建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总工程款全额发票,发包人收到合法发票后,向承包人支付总工程款的20%。城建公司称警联公司拒付剩余20%工程款,所以其拒绝向警联公司开具发票。但城建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警联公司有拒付工程款的行为,且根据合同,城建公司应先开具发票,警联公司才支付工程款。故,对城建公司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警联公司明确其要求开具的241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而城建公司认为应开具发票的金额为2498055元。城建公司认为的开票金额多于警联公司要求的开票金额,构成对警联公司开具发票诉求的自认。故,对警联公司要求城建公司开具2410000元增值税发票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城建公司向警联公司已开具的发票税率为9%,故,城建公司应向警联公司开具税率为9%,金额为241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三、关于警联公司主张的工程中超过一平方的玻璃窗更换成钢化玻璃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警联公司在验收时并未对玻璃问题提出异议,视为对工程现状的认可,故,警联公司要求将玻璃窗更换为钢化玻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城建公司主张的2462083.81元工程款问题。城建公司主张,验收合格后,警联公司需支付14195298.2元,减去对公账户已支付11733215元,还欠2462083.81元。本院认为,警联公司与城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城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处有罗分连签名,且合同中明确罗分连为城建公司代表。施工过程中出现逾期完工问题时,罗分连均在两份进度安排表承诺函上签名,庭审中,城建公司对该两份承诺函无异议,且认为是补充合同。警联公司有理由相信罗分连对城建公司有代表权。2019年9月9日,罗分连确认截止2020年8月31日,警联公司总付款工程款金额为1396.226万元,其中,公账1016.5万元,私账379.7267万元。上述私账虽多以郑祥弟私人账户支出,但鉴于郑祥弟是警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设工程过程中通过私人账户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亦多有存在,故,本院认定,截止2019年8月31日郑祥弟向罗分连支付的379.7267万元款项属涉案工程款。上述款项已超出城建公司主张款项,故,对城建公司要求警联公司支付2462083.81元工程款及利息的反诉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9]5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广州警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逾期完工损失712288.08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广州警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税率为9%,金额为241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三、驳回原告(反诉)广州警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19400元,由原告(反诉)广州警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938.5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461.44元;反诉费13585.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赵晓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