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初560号
原告:天津华正机械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郎园村。
法定代表人:张宝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敬文,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环湖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华正机械厂与被告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华正机械厂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华正机械厂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华正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计1510元,由天津华正机械厂负担。
审判长 王 欣
审判员 庞 振
审判员 高卓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任士强
书记员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