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天津华正机械厂与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民初2781号
原告:天津华正机械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朗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005331152
法定代表人:张宝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敬文,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环湖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49120733U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超,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径毅,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华正机械厂与被告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天津华正机械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双方解除所签署的技术服务合同;2.返还技术服务费13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收取鉴定费用明显过高。其出具的鉴定结论致使天津华正机械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缺乏依据,引用错误文件规定,并将其作为鉴定结论毫无意义。天津华正机械厂与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签署《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街××房××号××楼,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提交了《房屋技术鉴定报告》。关于首层101及102室业主对其户内主体结构的剪力墙、连梁及框架梁等承重构件进行结构拆改并增设夹层楼板、楼梯及电梯等情况,该报告中称“上述拆改行为均违反《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管函字【2018】8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属于应严格禁止的行为),且对建筑物已拆改结构件的安全性,耐久性及承载力造成明显影响。”该结论适用规范性文件错误,且在报告中未有相关数据对该结论进行支撑。之后,天津华正机械厂多次向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商讨修改报告,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目前该报告内容严重影响了天津华正机械厂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了天津华正机械厂的合法权益,多次协商无果,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我们签订的是技术服务合同,被告公司没有权利拆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天津华正机械厂委托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首层剪力墙开洞及加设夹层后对主体结构安全性影响的鉴定评估,并提交涉案项目检测报告,系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技术知识为天津华正机械厂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该合同系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内容,本案应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常 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