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计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朝民重字第3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8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计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原名称:吉林省天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建设街14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计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原名称:吉林省天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计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原名称:吉林省天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计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原名称:吉林省天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减半收取11,4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费12,600.00元,减半收取63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计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原名称:吉林省天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