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13645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609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