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科工(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华商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丰民初字第09078号 原告***,男,1952年7月2日出生。 被告华商国际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恒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华商国际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华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17日,我到华商公司位于天津市西青区红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新建冷库工程从事监理工作,职务为土建监理工程师,月工资3800元。工作期间,华商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工作认真负责,天津项目部可以证明。2013年9月30日,华商公司以我不适应工作为由要将我辞退,对此我不予认可,并一直待在天津项目部。2013年10月20日,华商公司经理带着几个打手,强行逼迫我上车,并将我的物品扔在车上,要拉我回北京。我无奈报警,警察来后协调无果。华商公司经理的野蛮行径造成我心脏病突发,花去医疗费用几千元。诉请判决华商公司向我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45600元及医疗费3000元。 被告华商公司辩称:我公司与***之间并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并未约定未签订合同需给付对方超出其工作的工资;双方已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清楚表明“双方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未了结债权债务”;我公司工作人员并无***所说的“野蛮行径”,***支出的医疗费与我公司无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于2007年7月退休,退休时工作单位为北京市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2013年8月17日,***接受北京华商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商监理公司)聘任,在该公司天津冷库项目担任土建监理工程师,月工资为3800元(税前),试用期为两个月。2013年9月27日,华商监理公司向***发放工资1773元、降温费100元、过节费200元。 2013年9月30日,华商监理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约定:1、双方同意于2013年9月30日起解除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关系)。2、乙方已于本协议书签署前完成了同甲方的工作交接,并未在甲方承建(监)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3、截止本协议书签署日,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后***对被解聘一事不满,双方就此事进行沟通。2013年10月24日,华商监理公司向***支付2013年10月17日至22日期间的车费144元、餐费202元,并补发一个月工资(税前380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9元,实发3791元),合计4137元。***领取该笔款项时承诺:截至2013年10月24日与华商监理公司的所有费用及关系全部结清,无任何纠纷。 另查,华商监理公司于2014年4月8日更名为华商公司。 上述事实,有退休证、新员工会签表、协议书、收条、名称变更通知,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退休后接受华商公司的返聘,其与华商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在试用期内被华商公司解聘,离职时华商公司除足额发放其工作期间的工资外,另向其补发了一个月工资,***已承诺双方“无任何纠纷”。因此,***要求华商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并未举证证明其患病与华商公司存在因果关系,对其要求华商公司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亦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一十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