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天津天房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丰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津02执保45号
申请人天津天房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丰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江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禄鑫源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杰美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站第二十四站)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天房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天津丰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江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禄鑫源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杰美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站第二十四站)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5858055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天津丰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香年广场支行账户进行冻结; 二、在5858055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支行账户进行冻结; 三、在2510595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江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津银行凯丰支行账户进行冻结; 四、在2343222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天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天津农商银行红桥水木天成分理处账户进行冻结; 五、在4100639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天津禄鑫源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吉利支行账户进行冻结; 六、在7029666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天津市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天津农商银行东丽李明庄分理处账户进行冻结; 七、在2510595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账户进行冻结; 八、在753179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天津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天津银行东丽支行账户进行冻结; 九、在6778607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杰美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门外支行账户进行冻结; 十、在334746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站第二十四站)在天津银行第三中心支行账户进行冻结; 十一、在334746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楼支行账户进行冻结。 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天房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王福元 代理审判员  杨学文
书 记 员  邱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