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财保25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鲁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白竹村茉莉冲村民小组156号。
法定代表人:尹芳兰,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云帆,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建设南路76号莲城商业步行街D区综合楼1栋4单元0404010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虎。
申请人湖南鲁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鲁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湘0111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高新支行的银行账户(4305××××0093)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4305××××0709)。后申请人湖南鲁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鲁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高新支行的银行账户(4305××××0093)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4305××××0709)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金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罗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