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龙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建龙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文体服务中心、某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7执10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龙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文体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投资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龙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文体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7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解除原告苏州建龙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和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文体服务中心于2014年12月15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二、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文体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建龙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3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文体服务中心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补充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50元,由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文体服务中心、***共同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373068元及相关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查封了***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镇停车场东××室的房地产,查封了***共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塘镇××湖岸××花园××室、××室的房地产,查封了***共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塘镇××商铺××室、××室的房地产,查封***为经营者的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文体服务中心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阳路东侧的房地产,但上述房地产均设有银行抵押权且本院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苏州市吴中区法院等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请求本案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处置变现抵押权受偿后的余款参与分配,至今未获得分配款。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俩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先后发起多轮网络查询,查明本院其他案件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E×××××汽车一辆,但此车本院目前无法实际扣押,本案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车辆具体位置,故本院暂无法处置。 除此之外本院未查获俩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俩被执行人在苏州地区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有效执结,执行标的数额巨大。 5.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消费惩戒措施。 6.2018年4月3日,本院至被××人***户籍地××相城区××镇××村调查被执行人情况。该村村干部向本院反映:***负债较多,很久看不见人了,其名下宅基地老房子已拆迁,对其目前具体情况不太了解。 7.2018年8月27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3730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