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中铁韩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81执774号 陕西某有限公司、某韩城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某有限公司与某韩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渭仲字第2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申请人某韩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陕西某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1326300.6元及利息(以1326300.6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申请人陕西某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34899元,由申请人陕西某有限公司承担14559元,由被申请人某韩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0340元。因仲裁费申请人已预交,故由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随上诉第一项所列款项一并向申请人交付。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某韩城建设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渭仲字第2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