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渭南高新区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02执182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3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锦绣大街东段与兴业路十字西北角现代农业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渭仲字第1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高新区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28187.15元及利息,仲裁费3360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其余案款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502执18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