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939857,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韩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10A4C,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盘河路西韩集团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韩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渭南仲裁委员会(2023)渭仲字第28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铁韩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5)陕05执106号。立案后,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在韩城市,为便于案件及时有效执行,经报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渭南仲裁委员会(2023)渭仲字第28号仲裁裁决由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
二、韩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之日起7日内立案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