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鸣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楚雄矿业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云南楚雄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23民初83号
原告:楚雄鸣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彝人古镇德心浦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309552102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云南楚雄矿业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住所地:牟定县新桥镇新桥郝家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77552327XF。
负责人:***
被告:云南楚雄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1949315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楚雄鸣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楚雄矿业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云南楚雄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楚雄鸣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雄鸣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7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