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源土地矿产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海南国源土地矿产勘测规划设计院与某某、海口美兰金品小毛驴装卸搬运服务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8民初3777号 原告:海南国源土地矿产勘测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73号友谊农建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白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白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被告:海口美兰金品小毛驴装卸搬运服务部,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椰林路欣安大厦A栋308房。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国源土地矿产勘测规划设计院诉被告海口美兰金品小毛驴装卸搬运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国源土地矿产勘测规划设计院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