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琼01民终2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国源土地矿产勘测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73号农建友谊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74291120W。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白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白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海口市美兰金品小毛驴装卸搬运服务部,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椰林路欣安大厦A栋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108MA5RH0695X。
经营者:***,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国源土地矿产勘测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国源设计院)、原审被告海口市美兰金品小毛驴装卸搬运服务部(以下简称小毛驴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8民初12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8民初1201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判决,依法进行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国源设计院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判决***承担70%的责任有失公允。***是小毛驴装卸服务部的经营者,该服务部主要从事搬家、货物搬运服务。本案是***第二次与国源设计院签订搬运合同,在第一次搬运中***与国源设计院约定,***把国源设计院的货物也就是本案的玖元牌JC-MT980V的98寸壁挂式液晶显示器从楼上的桌子搬运至楼下,搬运人数为4人,费用为400元,没有约定安装、悬挂的工作内容。第二次搬运过程中***与国源设计院约定从楼下搬运显示器到楼上,也没有约定安装、悬挂的工作内容,人数4人,费用也还是400元。本案中,***把显示器搬运到楼上后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内容,合同也已经实际得到了履行,但国源设计院请求***帮忙安装显示器,***本着以后能经常和国源设计院有合同往来的目的就答应了国源设计院的请求。***在帮忙安装悬挂前发现,***这边的4个搬运人员根本就不能完成安装、悬挂的工作,于是国源设计院安排了2名人员一起安装、悬挂,在安装的过程中由于***不是专门从事安装的技术人员,加上国源设计院安排的2名员工在内的总共6人都不熟悉安装、悬挂过程,显示屏过重加上悬挂时间太久,最后才导致了显示器的外屏破裂。***与国源设计院在没有约定安装的情况下,***是出于好意才帮忙安装,***本身也只是从事搬运工作,并非从事安装工作这一类的技术工作。如果一开始国源设计院和***约定包括安装、悬挂在内的工作,那么人数肯定不是4人,费用也不可能仅仅只是400元,在国源设计院一审提交的证据《询问笔录》中可以得知***只是从事搬运显示器的工作。显示器损毁后***积极配合处理后续的工作,还请人清理了里面的碎渣,寄往厂家维修,运费也是***垫付,共计3100元(包含清玻璃碎渣、物流费、木箱打包费及运输保费)。***搬运显示屏的报酬只有400元,却要承担显示屏全部维修费用的70%,这对***而言是不公平的。***只是出于好心帮国源设计院安装,显示屏外屏碎裂的原因也不完全由***导致,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承担维修费用70%的赔偿责任有失公允。二、国源设计院存在重大过错。国源设计院提交的《98寸触摸显示器报价明细》里面包含了更换费用、运费、上门安装费,其中的运费以及清理碎渣的费用***已经垫付了3100元,应在赔偿数额里面扣除。该报价明细清清楚楚的写明了上门安装费5200元,这就正好证明了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安装、悬挂,***在履行完合同后本可以走人,但是在国源设计院的请求下帮忙安装了显示器,而报价明细里的上门安装费确要5200元,哪怕除去往返,安装费也不应少于400元,也就证明了***收取的这400元报酬只是负责搬运显示器,而不包含安装、悬挂这一工作内容。安装费证明了需要专业的人员来安装,也证明了国源设计院为了节省5200元的安装费让本就不是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帮忙安装,对损毁的结果有着重大过错。三、损坏的显示器在寄往前和厂家签收后的图片受损不一致。显示器在寄往厂家前能开机、有显示,只是外屏玻璃破碎而已,内屏是好的,内屏破碎与***提供的图片不一致,厂家签收后再发过来的图片是不能开机以及无显示。***认为损毁的显示器维修费用根本就不需要这么多钱,当时损毁的只是外屏,到厂家检测的时候内屏也损毁了,明显存在隐瞒,所以维修费用也存在差异,***对一审时厂家维修费用的报价不予认可。四、***于2020年7月7日前往厂家深圳市玖元盛视科技有限公司查证,查证后得知本案中损坏的显示屏的维修报价仅为18500元,并非一审中国源设计院提交的证据《报价明细》里载明的82170元。而且损坏的显示器只需更换液晶面板以及钢化玻璃,触摸框不需要更换,***也不应承担触摸框9000元的更换费用。并且,厂家对本案中的“玖元牌98寸液晶触屏显示器”的全新报价为30280元一台,一审判决***在82170***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明显与事实不符。综上,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了对***不利的判决,责任划分也与事实不符,***已垫付了运费及清理费用,也不应当承担上门安装费。故,***为维护合法权益,特上诉至二审法院,恳请依法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8民初1201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判决,依法进行改判或发回重审。
国源设计院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承担57519元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国源设计院委托***承揽搬运、安装悬挂涉案显示器,在搬运前已告知搬运的注意事项,且***专门从事搬家、装卸、货物搬运服务,***在搬运涉案显示器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到显示器为易碎物品,要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损坏,由于***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涉案显示器损毁,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涉案显示器的维修费用。二、***已实际认可了国源设计院提出的维修费用。在报价单中的安装费用包含了厂家上门安装调装调试多媒体及音频设备的费用,而不是简单的悬挂。根据厂家出具的《触摸显示器品质检验标准》,确定显示器因受钢化玻璃震裂、挤压、晃动等问题导致破损、刮伤、亮点、裂屏。且在一审法官询问***对厂家出具的质检报告和维修费用与涉案显示器,是否申请鉴定费用时,***不申请鉴定,同意厂家出具的维修费用。(一审庭审笔录第7、8页)。***支出的物流运费等费用支出为其他费用,因***原因导致涉案显示器损毁,该笔支出应当由***承担,且***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综上,为维护国源设计院的合法权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小毛驴服务部述称,同意***的意见。
国源设计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小毛驴服务部共同承担向国源设计院支付98寸触摸显示器维修费用82170元;2.***、小毛驴服务部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涉玖元牌JC-MT980V的98寸壁挂式液晶显示器是国源设计院于2016年2月26日与案外人海南实世纪风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所购买,购销价143000元。2019年1月18日,国源设计院将更换主板的显示器委***驴服务部提供搬运悬挂到原安装位置的劳务,劳务费为400元。当日,***与三名搬运工人在国源设计院两名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将显示器悬挂时,因***与搬运工人抬举显示器力量不足发生坠落致外屏损坏,国源设计院、***为此在现场开机对显示器的状况进行了拍照备查。2019年1月24日,***花费打包运输费将显示器寄送至深圳市玖元盛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19年1月25日,该公司出具《触摸显示器品质检验标准》,确定显示器因受钢化玻璃震裂、挤压、晃动等问题导致破损、刮伤、亮点,裂屏;出具《98寸触摸显示器报价明细》,明确修复显示器需支付包括更换费用、运费、上门安装费(德邦物流-海口)、上门安装费(海口)等费用,总计82170元。嗣后,国源设计院、***因协商赔偿的数额未达成共识。2019年8月27日,国源设计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上所述。庭审中,***放弃对案涉显示器维修费用的司法鉴定申请,认可深圳市玖元盛视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费用报价明细,表示可以赔付20000***费用或赔偿费。国源设计院、***因赔偿金额差异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另查,国源设计院陈述称案涉损坏显示器目前在维修厂尚未维修,也没有支付维修费。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涉及小毛驴服务部的民事诉讼应以经营者为诉讼当事人。***系小毛驴服务部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也代表小毛驴服务部与国源设计院发生合同关系,***对外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小毛驴服务部经营者***与国源设计院达成的提供搬运悬挂显示器劳务的合意,并实际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国源设计院主张小毛驴服务部***在提供搬运悬挂劳务时致显示器损坏,须支付维修费用计82170元,***对该事实及维修费用没有异议,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提供劳务时因抬举显示器的力量不足导致显示器坠落损坏,应承担致显示器损坏进行维修的赔偿责任,综合***提供劳务获得的低报酬与高昂的维修费之间的差距及显示器的折旧率、维修成本的构成,酌情确定***对维修费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57519元(82170元×70%),国源设计院诉求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赔偿海南国源土地矿产勘测规划设计院维修费损失57519元;驳回海南国源土地矿产勘测规划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4.25元(国源设计院已预缴),由海南国源土地矿产勘测规划设计院负担556.25元,***负担1298元。
二审期间,国源设计院、小毛驴服务部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向本院提供二份证据:证据一:两张《玖元盛视触摸显示器报价》,证明:1.证明本案损坏的98寸触摸显示器维修费用厂家实际报价为18500元,包括更换全新LG液晶面板、定做钢化玻璃,触摸框不需要维修。2.证明本案中98寸触摸显示器全新的报价只要30280元。证据二:3张《订单列表》、2张《机场登机牌》,证明:证明***于2020年7月7日前往厂家深圳市玖元盛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查证、合适损坏显示器的维修报价。
国源设计院质证称,***提交的证据一报价单设计的显示器型号是JYSS-PT980,与本案显示器的型号JC-MT980V不符,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小毛驴服务部质证称,同意***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对***提供的二份证据,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小毛驴服务部的经营者***与国源设计院达成提供搬运悬挂显示器劳务的合意,并实际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提供劳务时致使显示器坠落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综合***提供劳务获得的低报酬与高昂的维修费之间的差距及显示器的折旧率、维修成本的构成,酌情确定***对维修费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主张承担70%的责任有失公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一审庭审时认可厂家对涉案显示器出具的维修费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应向国源设计院赔偿涉案显示器维修费57519元于法有据,***上诉主***费用过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4.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