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2369号
原告:招远东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招远东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远东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远东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远东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1元减半收取4751元,保全费3470元,由原告招远东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应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2369号
原告:招远东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招远东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远东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远东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远东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1元减半收取4751元,保全费3470元,由原告招远东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