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62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与昆山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8462号
原告: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04057144Q。
法定代表人:崔咏军,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万园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18125511。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1875。
原告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与被告昆山**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邹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