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申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华东天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路西侧、逢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677218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04057144Q。
法定代表人:崔咏军,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江苏华东天工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东天工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了新证据,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