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6480号
原告: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04057144Q。
法定代表人:崔咏军,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颐景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翠薇东路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0241697P。
原告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与被告昆山颐景园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邹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