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昆山颐景园置业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6477号 原告: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04057144Q。 法定代表人:崔咏军,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颐景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翠薇东路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0241697P。 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Y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10142810。 原告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与被告昆山颐景园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邹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