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6119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崔咏军。 被执行人: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云谷路279弄2号81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与被执行人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83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费用94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25元缴纳至本院。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2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21年5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7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1年8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1年9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1年5月28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执行线索信息,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查无不动产信息。 8、本院向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9、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27日,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10、反馈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11、本院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苏州和上海有大量执行案件,债务数额巨大,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多次冻结,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12、2021年9月26日,本院电话约谈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委托代理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9475.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947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航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