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1民初5710号
原告:陕西某某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某某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2023年6月2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48.8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566.30元,现退付原告2117.4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