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11执136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懿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懿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懿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4)陕0111民初105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72740.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42.6元、负担执行费9183元。本院受理后,并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所有执行措施,由双方缴纳本案执行费9183元。经审查,该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111执13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