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陕建国际陆港公司、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1民初3905号 原告:西安草北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XX(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草北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XX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西安草北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协议为由,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草XX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90.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