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1民初13226号
原告:西安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xx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西安xx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