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港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深圳市盐田港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某某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特1072号 申请人:深圳市盐田港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48124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人深圳市盐田港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下称盐田港建检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深华劳人仲(福城)案【2020】141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盐田港建检公司的事实和理由是:(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裁决认定被申请人值班属于加班系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的岗位为司机(客服代表),申请人双休日工作内容仅仅系值班,这一点从申请人自己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一般为非生产经营性的工作,根据申请人司机(客服代表)的工作岗位、及其有需要才出车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其工作强度不大以及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等情形,且其每周超出40小时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才2-3小时,故不宜认定申请人周六值班的情形属于加班。(判例:(2017)苏08民终436号)2、**裁决加班费的计算违反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每周工作六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应予准许。该工作制度属于标准工时制”。根据上述规定,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不应以每周工作天数为标准,应以每周工作时间为标准。加班,即延长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申请人安排的工作任务(时间)系6天,这一点从申请人自己提供的值班表、公司考勤制度可以看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每周已经安排被申请人一天休息,故6天工作制符合法律规定。**裁决简单认定被申请人每周值班一天属加班,违法了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平时上班时间8:00-11:30,13:30-17:30;双休日值班9:00-11:30,14:00-17:30,合计43.5个小时/周,故若认定申请人存在加班,每周加班时间也应系3.5个小时。3、**裁决认定申请人的工资构成违法法律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下分配:⑶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的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2200元)+奖金+津贴。奖金+津贴申请人有权根据需要修改、废止。被申请人主张其工资为5250元+话费补贴100元+餐补15元/天。该工资标准完全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试想,岗位工资(2200元)+奖金+津贴,劳动者主张其工资为5250元,那超出2200元的3050元是什么费用,系奖金+津贴?其每月奖金+津贴固定为3050元?被申请人职位为司机,有事外出,无事休息,入职时间仅几个月,每月奖***就达到了基本工资的150%?在完全不合理的情况下,***却不按照法律规定,让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简单无***釆信被申请人的工资主张,违反法律规定。事实上,被申请人毎周基本固定上班六天,其实发工资包含了固定的值班工资,故其每月工资也相对固定。**裁决仅以该相对固定的工资认定“工资银行流水可以佐证被申请人工资标准”,完全没有依据。4、**裁决遗漏**请求,违反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书,被申请人第三项**请求为“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8月25日休息日加班工资。而**裁决为“2020年1月至8月休息日加班工资",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被申请人签名的考勤记录,被申请人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存在加班,故**裁决裁决遗漏了**请求,裁决内容与被申请人申请内容不符,违法法律规定。(二)**所***事实不清。被申请人**申请时,主张转正后工资与试用期之间的工资差额为500元(详见《**申请书》事实与理由“诉求七"),**裁决认定申请人试用期工资4500元+话费补贴100元+餐补15元/天;转正后工资5250元+话费补贴100元+餐补15元/天。该工资差额为750元,与申请人**申请时主张的差额500元明显不符,申请人自己主张前后矛盾不具有釆信性,而**庭并未就该前后矛盾之处予以**,属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所述,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在深华劳人仲(福城)案【2020】141号案的审判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出的**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请,愿贵院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辩称,盐田港建检公司申请撤销裁决,其理由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驳回其申请公司安排每周休息日“值班”,部门主管每天8点前会把当天工作任务发布在公司工作群,其工作内容和强度与周一至周五工作内容一样,偶尔会有外勤任务较少的情况,也会被安排做内勤工作,借“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实际是休息日加班。所发放的工资中亦不包含加班费,盐田港建检公司主张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事实不清不属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休息日是否存在加班及具体加班时间属于事实认定问题,**裁决认定***2020年1月至8月休息日加班共计34天(其中8月加班6天),每天加班6小时,上述事实认定是否适当,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否撤销**裁决的审查范围,盐田港建检公司主张**裁决认定***值班属于加班系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工资构成,盐田港建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应当举证证明***的工资结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2200元)+奖金+津贴,奖金和津贴未约定具体标准,***主张其工资标准为试用期内4500元,转正后每月5250元,**裁决结合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情况,认定***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4500元,转正后每月5250元,**裁决上述认定并无不当。**裁决未认定***2019年12月存在休息日加班,故未裁决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不属于遗漏**请求。盐田港建检公司主张**裁决所***事实不清,因事实问题不属审查**裁决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福城)裁[2020]141号**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裁决的情形,盐田港建检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盐田港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盐田港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静 审判员 邓  亚  玲 审判员 彭  安  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