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唐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22民初4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唐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10号睿中心B座2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99号交大科技园博源科技广场C座11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商务部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唐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