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唐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22民初1196号 原告:***。 被告:陕西唐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陕西唐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环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400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