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民抗6号
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国腾公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区华苑产业园梓苑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原审第三人:河北省汽车工业贸易天津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河**区尖山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公路处(天津市公路路政总队)。住。住所地:天津市河**区**兴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天津市国腾公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汽车工业贸易天津公司、天津市公路处承租权确认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50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国腾公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津高民申字第1706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天津市国腾公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2月2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津检民监(2015)6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