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腾公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国腾公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民抗5号 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国腾公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梓苑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河西区房产经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昌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公路处(天津市公路路政总队)。。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东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天津市国腾公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西区房产经理公司、天津市公路处承租权确认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49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国腾公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津高民申字第1705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天津市国腾公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2月2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津检民监(2015)6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