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3民初13989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国腾公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花苑产业区梓苑路5-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4134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国腾公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2018年10月2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