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腾公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国腾公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3民初13989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国腾公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花苑产业区梓苑路5-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4134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国腾公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2018年10月2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