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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马某多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93民初4603号 原告:上海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梅某。 被告:***,女,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上海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于202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上海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上海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圯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