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93民初4603号
原告:上海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梅某。
被告:***,女,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上海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于202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上海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上海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圯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