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唯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长春市唯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特48号 申请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市唯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健民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市唯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心 审判员 张 聪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